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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0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許正順張蘭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03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金盛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82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7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203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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