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20號
- 上訴人
- 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訴人因與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九庭受命法官 林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