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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20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20號

上訴人
力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尤英夫律師

      黃宗哲律師

上訴人因與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新台幣貳萬陸仟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七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九庭受命法官 林玲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倪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20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