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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鄭三源黃嘉烈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347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4年度訴字第58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具備上開程式,曾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其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5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上訴人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95年度聲字第139號)。上訴人迄未補繳裁判費,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8   日

                 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周美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7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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