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許博森律師
- 被上訴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繁治
- 訴訟代理人
- 乙○○
楊屹峰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5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記載為丙○○者,應更正為吳繁治。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