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73號再審原告 乙○○ 送達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9,67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再加計非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繳納壹萬參仟玖佰貳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