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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7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張耀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73號

再審原告
乙○○

           送達代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三菱鉛筆股份有限公司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經核財產權訴訟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579,67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玖仟肆佰貳拾元,再加計非財產權

訴訟部分之裁判費肆仟伍佰元,合計應繳納壹萬參仟玖佰貳拾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

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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