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返還股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周瑤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仟零參拾柒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又因本件第三人撤銷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且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上訴,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故本院無從就本件第三審裁判費定上訴人應分攤比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