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瑤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玖仟零參拾柒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佰貳拾壹萬壹仟零壹拾陸元。又因本件第三人撤銷訴訟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且依上訴不可分原則,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提起上訴,其效力及於共同訴訟人全體,故本院無從就本件第三審裁判費定上訴人應分攤比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