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2號
- 聲請人
- 即上訴人
- 乙○○
- 即上訴人
- 丙○○
- 即上訴人
- 丁○○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戊○○
- 相對人
- 即參加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經聲請人聲請,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其中關於「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四九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二小段四九0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