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
- 上訴人
-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徐頌雅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漢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素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徐嘉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如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淑貞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