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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

上訴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漢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素芬律師
被上訴人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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