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上 訴 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劉漢威律師 陳素芬律師 被 上訴人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李如龍律師 張淑貞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