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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6 日
  • 法官
    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上 訴 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劉漢威律師 陳素芬律師 被 上訴人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為華夏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李如龍律師 張淑貞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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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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