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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周美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1號

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張瑞釗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複代理人
卯○○
複代理人
癸○○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子○○
上訴人
丑○○(即賴成淵之承受訴訟人)

      寅○○(即賴成淵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本院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第㈡項之末應增載:及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即蔡辰洲遺產管理人)自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第㈡項之末有漏載加付利息情形,爰依上訴人之聲請,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周美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1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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