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非再抗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非再抗字第3號
- 聲請人
- 新客家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6 月29日本院95年度非抗字第26號裁定,提起再審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8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選派檢查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之規定,係屬非訟事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規定之適用,聲請人對於本院就選派檢查人所為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為不合法,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