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7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718號
- 上訴人
- 金發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原金發電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又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玖元,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24日裁定命其於正本收受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7 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限,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466條之1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