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3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34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葉光洲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律師
許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5 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7 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而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96年10月3 日以96年度聲字第31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經最高法院於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台抗字第896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