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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1號

返還墊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字第141號

上訴人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戊○○

      壬○○

      庚○○

            19樓

      乙○○

      己○○○

      辛○○

      子○○

      癸○○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付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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