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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34號

返還墊付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駿璧王仁貴王麗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上字第34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被上訴人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律師

      許嘉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 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保險字第14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前經原第一審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7 月5 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20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7 月1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憑。而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於96年10月3 日以96年度聲字第312 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經最高法院於96年12月13日以96年度台抗字第896 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保險上字第3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付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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