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號
- 上訴人
-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雅瀅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及事實理由欄第六、七項之「95年」記載,應更正為「9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