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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魏麗娟蔡芳齡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號

上訴人
正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雅瀅律師
被上訴人
台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二項、及事實理由欄第六、七項之「95年」記載,應更正為「94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陳博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靜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8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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