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226號
- 抗告人
- 甲○○
4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7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50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相對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家上字第290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另相對人雖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召開親屬會議,並選定楊淑華為遺囑執行人,惟相對人尚應補償其他四位繼承人之特留分差額各60萬元,在相對人未為補償之前,其為債務人,茲相對人以債權人自居,聲請本件假扣押,以逞其強行索取目的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