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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49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49號

抗告人
甲○○

      乙○○

      丙○○

      丁○○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收回國民住宅及基地事件,對

於本院96年4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4月18日所為之96年度抗字第249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係依國軍老舊眷舍改建條例第2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當事人對地方法院獨任法官所為之裁定抗告,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非訟事件係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獨任法官為之,依法抗告應由同法院合議庭為之。本院前疏未注意本件屬非訟事件,就無管轄權事件而為裁定,自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於此,然本院裁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麗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49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