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即
- 上訴人
- 附帶被上訴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昇格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維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
- 被上訴人
- 附帶 上訴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之記
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地址;又主文欄內關於第五項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貳佰
貳拾柒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
陸佰捌拾壹萬捌仟零玖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