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5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43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莫詒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艾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薛雅之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任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付財產文件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應增列第三項「其餘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