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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鄭三源呂太郎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

聲 請 人即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相 對 人即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龍毓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3157號相對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起訴請求移轉系爭建物所有權登記,系爭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相對人對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中,本件系爭建物所有權歸屬,以所有權登記存在為前提,爰聲請於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並提出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起訴狀各一件為證。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經核聲請意旨,尚非無稽,本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呂太郎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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