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㈠字第97號
聲 請 人即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佑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相 對 人即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慧玲律師
龍毓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3157號相對人所提起之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起訴請求移轉系爭建物所有權登記,系爭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相對人對之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中,本件系爭建物所有權歸屬,以所有權登記存在為前提,爰聲請於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並提出訴願決定書行政訴訟起訴狀各一件為證。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82條定有明文。經核聲請意旨,尚非無稽,本院認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