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6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店市公所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新店市公所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花旗信用卡月結單、台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及帳單、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荷蘭銀行信用卡帳單、台灣土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暨繳款通知單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