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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6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店市公所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用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新店市公所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花旗信用卡月結單、台北富邦銀行消費明細及帳單、合作金庫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荷蘭銀行信用卡帳單、台灣土地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暨繳款通知單等件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6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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