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