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