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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9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張耀彩林金吾盧彥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聲字第9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94、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林金吾

法 官 盧彥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兆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勞聲字第9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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