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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8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上字第168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有該裁定可考,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查本件上訴人於97年1月3日對本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8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97年2月27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可考,茲已逾期限;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表可考。是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亦應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家上字第168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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