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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魏麗娟陳博享蔡芳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226號

抗告人
甲○○

            4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370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50萬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相對人訴請分割遺產事件,業經本院93年度家上字第290 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另相對人雖於民國95年10月31日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召開親屬會議,並選定楊淑華為遺囑執行人,惟相對人尚應補償其他四位繼承人之特留分差額各60萬元,在相對人未為補償之前,其為債務人,茲相對人以債權人自居,聲請本件假扣押,以逞其強行索取目的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博享

             法 官 蔡芳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錦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6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