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45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459號
- 抗告人
-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
7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730號所為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伊對抗告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以84年度全字第111 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在案(下稱假扣押裁定事件)。因抗告人已清償,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為此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等情。原法院經查核屬實,而裁定准許相對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聲請。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原法院對抗告人假扣押裁定事件,經原法院以系爭假扣押裁定准許等節,業經相對人提出系爭假扣押裁定,並經原法院調閱假扣押裁定事件卷宗查核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是相對人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予准許。抗告人雖提起抗告,惟未據提出抗告理由。準此,原法院裁定准許相對人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