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2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49號
- 抗告人
- 甲○○
乙○○
丙○○
丁○○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收回國民住宅及基地事件,對
於本院96年4月1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6年4月18日所為之96年度抗字第249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係依國軍老舊眷舍改建條例第22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當事人對地方法院獨任法官所為之裁定抗告,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非訟事件法第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非訟事件係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獨任法官為之,依法抗告應由同法院合議庭為之。本院前疏未注意本件屬非訟事件,就無管轄權事件而為裁定,自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於此,然本院裁定於法尚有未合,應予撤銷,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