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乙○○ 訴訟 代理 人 林昇格律師 複 代 理 人 黃維倫律師 被上訴人 即 附帶 上訴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甲○○ 訴訟 代理 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地址;又主文欄內關於第五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捌仟零玖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常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