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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林鄉誠許紋華梁玉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上訴人
附帶被上訴人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黃維倫律師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
附帶 上訴 人 友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為: 中央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上訴人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之記

載,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地址;又主文欄內關於第五項之記載,

應更正為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貳佰

貳拾柒萬叁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如以新臺幣

陸佰捌拾壹萬捌仟零玖拾陸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 由 N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梁玉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