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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66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正順連正義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66號

上訴人
王傳芳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複代理人
劉貹岩律師
複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上訴人
賴孝卿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應有部分欄第⑽項關於「54890/0000000(2/5×27445/89783)」記載,應更正為「54890/0000000(2/15×27445/897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蘇芹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6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