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王傳芳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民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貹岩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烊輝律師
- 被上訴人
- 賴孝卿
- 訴訟代理人
-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附表應有部分欄第⑽項關於「54890/0000000(2/5×27445/89783)」記載,應更正為「54890/0000000(2/15×27445/8978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