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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鄭雅萍蘇芹英薛中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

上訴人
丁○○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黃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蘇芹英

               法 官  薛中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瑞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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