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國字第7號
- 上訴人
- 丁○○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 黃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8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