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上 訴 人 丁○○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己○○、甲○○、丙○○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戊○○、乙○○部分:新台幣(下同)捌佰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 二、上訴人戊○○、丁○○部分:貳仟零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廖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