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明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己○○、甲○○、丙○○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戊○○、乙○○部分:新台幣(下同)捌佰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
二、上訴人戊○○、丁○○部分:貳仟零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