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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鄭三源王聖惠邱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90號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明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遠東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己○○、甲○○、丙○○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如下:

一、上訴人戊○○、乙○○部分:新台幣(下同)捌佰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壹拾貳萬柒仟壹佰參拾壹元。

二、上訴人戊○○、丁○○部分:貳仟零壹拾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拾捌萬參仟肆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邱 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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