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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7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藍文祥吳燁山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878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佳瑜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甲○○○……,並將所占有之基地返還『國防部軍備局』」記載,應更正為「甲○○○……,並將所占有之基地返還『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為「國防部軍備局」之承受訴訟人,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三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78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