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87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878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志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佳瑜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三項關於「甲○○○……,並將所占有之基地返還『國防部軍備局』」記載,應更正為「甲○○○……,並將所占有之基地返還『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為「國防部軍備局」之承受訴訟人,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三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