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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1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黃豐澤林麗玲蕭艿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18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八萬六千九百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三萬九千九百六十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等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蕭艿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秀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1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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