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27號
- 上訴人
- 南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莊柏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萬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壹、二、第11行,及貳、一、第22行關於「管理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管理委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