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4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468號
- 上訴人
- 壬○○
- 訴訟代理人
- 甲○○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泰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堤菩律師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雅珍律師
許佳雯律師
追加被告 己○○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8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所示「次序21」部分其下方第二、三行應予刪除,並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次序21」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