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5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51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1至4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97年12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98年2月16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同時命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該裁定已於98年2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抗告人固於98年3月10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迄未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有本院98年3月30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