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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51號

選舉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藍文祥張競文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51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選舉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1至4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97年12月17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98年2月16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 日內補正(同時命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該裁定已於98年2月24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抗告人固於98年3月10日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迄未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有本院98年3月30日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551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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