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鄭雅萍徐福晉詹文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17號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選舉無效等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 (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甲○○○○等間選舉無效等事件 ,經本院以97年度上字第551號受理在案。受命法官吳燁山明知書記官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送達開庭通知書予伊,未賦予伊10日之就審期間,致其收到通知書已經逾期,且審判長黃嘉烈未行準備程序之正常訴訟程序,足認其等執行職務顯有偏頗之虞,爰聲請法官迴避等語。惟查,聲請人指陳前開事項,均係其主觀臆測法官執行職務偏頗、指揮訴訟欠當,揆諸首開說明,尚不得據以認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其據以聲請法官迴避,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徐福晉

            法 官 詹文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7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