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6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679號
- 上訴人
- 林茉莉
- 訴訟代理人
- 楊岱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鍾秀梅
- 被上訴人
- 鍾武森
- 被上訴人
- 鍾武熊
- 被上訴人
- 鍾武燕
- 被上訴人
- 鍾智惠
- 被上訴人
- 鍾智芳
- 被上訴人
- 鍾智芬
-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千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上訴人依繼承、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是上訴人之權益是否受有損害,關鍵在於依眷改條例第5條第1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是否擁有眷舍改建之承購權。而上訴人已就其向國防部表示承受其被繼承人林坤崙之眷舍改建權益乙節,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本件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即以該行政訴訟為據」為由,裁定本件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727號林茉莉與國防部間眷舍事件行政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該行政訴訟乙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度判字第39號判決駁回林茉莉之上訴確定在案,有被上訴人所提出該判決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撤銷本院98年2月11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