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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75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75號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與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茲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則在第二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之理。又上訴須對於原判決所宣示之主文為之,若說明主文之理由雖於當事人有所不利,因無裁判效力,即與該當事人之權利義務初無所妨,自不容對之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79號、18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97年度上字第775號判決之主文為:「 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即甲○○)下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丙○○應將門牌號碼臺北縣永和市○○路一0四巷十號三樓,第四二五七建號之建物,及所坐落之基地臺北縣永和市○○段三八七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四分之一,於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八日經臺北縣中和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三、其餘上訴駁回。…」足見該終局判決所宣示之主文對上訴人乙○○○並無不利益之處。揆諸前開說明,自無許乙○○○提起上訴之理。是乙○○○對本院97年度上字第775號判決提起上訴,顯不合上訴程式,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乙○○○之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75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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