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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94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黃豐澤蕭艿菁吳謀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94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唯鳳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吳謀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9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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