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號
- 聲請人
- 丙○○
- 相對人
- 丁○○○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1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94 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0,991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計算書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 19,810元│相對人實際支出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1.第二審裁判費 29,715元│聲請人實際支出 ││ │2.證人旅費 1,276元│ ││ │ │ ││ │合計: 30,991元│ │├──────────┴─────────────┴─────────┤│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確定為30,991元。 ││(計算式:29,715元+1,276元=30,99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