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號

聲請人
丙○○
相對人
丁○○○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91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94 號民事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0,991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計算書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 │第一審裁判費 19,810元│相對人實際支出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 │1.第二審裁判費 29,715元│聲請人實際支出 ││ │2.證人旅費 1,276元│ ││ │ │ ││ │合計: 30,991元│ │├──────────┴─────────────┴─────────┤│相對人應給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確定為30,991元。 ││(計算式:29,715元+1,276元=30,991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