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94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韓邦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唯鳳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清漢律師
- 複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79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4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