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煜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李元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瀚祥
- 上訴人
- 內政部營建署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文
- 訴訟代理人
- 林清源律師
- 複代理人
- 莊明翰律師
- 參加人
-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地檢署
- 法定代理人
- 范文豪
- 訴訟代理人
- 蕭志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應給付煜峰營造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給付煜峰營造有限公司」;原判決主文欄第八項關於「但內政部營建署如以新台幣叁佰叁拾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為上訴人預供擔保」之記載,應更正為「但內政部營建署如以新台幣叁佰叁拾萬伍仟柒佰柒拾壹元為煜峰營造有限公司預供擔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