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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59號

給付工程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劉勝吉鄭威莉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59號

上訴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所為判決,並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551,152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83,79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裁定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鐘秀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建上字第5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