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94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駿璧連士綱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943號

再抗告人
乙○○原名曾龍
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抗告意旨略以:原法院於民國95年9月13日所核發之95年度促字第58446號支付命令,業已合法送達,並於95年11月27日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再抗告人。嗣因相對人謊稱未居住於寄存送達之地址,向原法院聲明異議,原法院承辦書記官竟以處分書將該確定證明書撤銷,再抗告人乃對上開處分先後向原法院及鈞院提出異議及抗告,惟均遭裁定駁回,爰提起再抗告,請求廢棄上開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法院之許可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裁判違背法規或現存判例解釋者,或法院所為之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言;至法院認定事實錯誤,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僅生調查證據是否妥適或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均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間(最高法院80年臺上字第1326號、71年臺再字第210號、63年臺上字第880號等判例意旨參照)。又前開所稱原法院之許可,依同法第486條第5項之規定,須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係指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是提起再抗告,除須以原裁定有前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其理由外,尚須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必要,並經原法院之許可,始得謂其再抗告之提起為合法。

三、經查:依再抗告人上開再抗告意旨所載,再抗告人並未具體指摘本院前述之裁定有如何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處,亦未指出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有何重大意義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則揆諸前開二有關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之說明,再抗告人上開之再抗告,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943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