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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鄭三源邱琦王聖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醫上字第12號

上訴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重醫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0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於97年11月6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考(見本院卷第46、47頁),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查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49頁)。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52號裁定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抗字第828號裁定駁回上訴人之抗告而確定,有該裁定可考(見本院卷第50、51頁)。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邱 琦

               法 官 王聖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醫上字第12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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