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5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達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教倫律師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律師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5號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