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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5號

國家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陳駿璧王麗莉陳邦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5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複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邦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國更㈠字第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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