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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林恩山陳雅玲黃國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5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本院97年度重上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

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

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情形,應於

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委任

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二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

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二為聲

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66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7年10月1日對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

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訴

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黃國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董曼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5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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