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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吳謙仁蘇瑞華李瓊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7號

上訴人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抗字第172 號、第173號、第174裁定駁回其聲請。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蘇瑞華

法 官 李瓊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才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7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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