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27號
- 上訴人
- 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
甲○○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康和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和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6年12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又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抗字第172 號、第173號、第174裁定駁回其聲請。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