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40號
- 上訴人
-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詩敏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范瑞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顧立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易哲律師
本件上訴人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九頁第三行至第五行中關於「鑑定人並未至鑑定實地勘測,故消防設備公會逕以上訴人所提供之書面資料為鑑定」記載,應更正為「鑑定人並未會同被上訴人至鑑定實地勘測,故消防設備公會逕以上訴人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及其自行拍攝之現場照片為鑑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