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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40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聖惠謝碧莉邱瑞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440號

上訴人
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複代理人
吳詩敏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顧立雄律師
複代理人
謝易哲律師

本件上訴人爾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商業機器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9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九頁第三行至第五行中關於「鑑定人並未至鑑定實地勘測,故消防設備公會逕以上訴人所提供之書面資料為鑑定」記載,應更正為「鑑定人並未會同被上訴人至鑑定實地勘測,故消防設備公會逕以上訴人所提供之書面資料及其自行拍攝之現場照片為鑑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聖惠

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邱瑞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4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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