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5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53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末句關於「,合先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蘇金豐,於本院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丁○○,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39至45頁),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