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53號

撤銷贈與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053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末句關於「,合先敘明」之記載,應更正為「;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蘇金豐,於本院訴訟進行中變更為丁○○,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證(見本院卷39至45頁),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合先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5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贈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